日照市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公示记录规定
Thu Oct 25 11:04:41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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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青年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公示记录规定


第一条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统计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展示志愿者风采,为志愿者组织机构选举和年度表彰奖励提供依据,向社会宣传志愿服务工作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活动公示申请。消防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不含联谊活动、内部培训)结束之后,应及时登陆消防志愿者网站,填写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公示申报,其主要内容为: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地点,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长,参加服务消防志愿者姓名,被服务单位名称,见证人,见证人联系方式,服务说明,自我评价。公示申请应如实填写,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活动公示申请委托。不能上互联网的志愿者,可由本组织机构其他志愿者代为申报,或者委托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活动策划部代为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活动公示申请审查。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活动策划部负责对活动公示申报真实性核查、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者,对责任人予以辞退。


第五条  活动公示发布。经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活动策划部审查后,活动情况发布在消防志愿者网站首页以及二级页面,接受全体消防志愿者监督投诉。发布以列表形式显示,可查询组织、个人的活动情况,并按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中队、个人设置活动排行榜,以促进志愿服务竞争机制的形成。


第六条  活动公示记录。消防志愿者参加的每次志愿宣传服务活动经公示后,同步记入志愿者个人档案。


第七条  活动公示使用。消防志愿者活动时长将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竞争消防志愿者组织机构领导职务的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20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