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青年消防志愿者活动宣传规定
第一条 总则。为了加强日照市消防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工作,营造消防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促进日照市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提高社会关注消防工作、学习消防知识的自觉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任主体。消防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工作由青年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外联宣传部负责,所有涉及到消防志愿服务活动的信息发布均要通过外联宣传部统一审核。
第三条 要求。外联宣传部要规范新闻宣传程序,加强新闻宣传管理,服从和服务于消防工作和志愿服务大局。
第四条 法律规定。消防志愿服务宣传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日照市青年消防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五条 宣传机构。消防志愿者每个大队、中队都要成立专门的宣传机构,确定宣传负责同志和专职宣传人员,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策划、信息收集、整理、上报。
第六条 宣传要求。所有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人员均应进行信息撰写和必要的资料收集,并及时投稿。
第七条 资料公有。消防志愿者宣传人员采集的消防志愿活动的照相、摄像、文字资料归志愿者服务支队公有,采集者有要求署名的权力。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志愿者宣传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考核。各志愿者服务大队、中队和个人在网站采用的稿件、资料实行计分制,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一项依据。
第九条 资料管理。支队外联宣传部对收集的志愿者活动照相、摄像、文字资料应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管理,并做好备份,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可靠。
第十条 典型宣传。各志愿者服务大队、中队应及时报道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对涌现出来的优秀消防志愿者进行突出宣传。
第十一条 对外交流。志愿者服务及志愿者典型事迹应多渠道开展宣传,从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简报等多渠道扩大影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20日正式施行。